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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04-8-20 |
一、一律不准信用评价机构以政府部门及本协会的名义强迫或变相强迫企业参加信用评价,企业是否信用评价必须按照自愿的原则。 二、一律不准信用评价机构利用政府部门及本协会的影响,要求企业接受信用评价服务或其他中介服务。 三、一律不准信用评价机构与本单位以外人员以任何合作的方式参与信用评价、联系企业、推介企业。 四、一律不准信用评价机构对企业信用等级作主观臆断,必须按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评价。 五、一律不准信用评价机构对受评企业作信用等级的承诺。 六、一律不准未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信用评价工作。 七、一律不准信用评价机构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乱拉业务。 八、一律不准信用评价机构及评价人员向受评单位索取财物或收受贿赂。 九、一律不准信用评价机构乱收费。谁委托谁付费,受评方以外的第三方委托的评价,由第三方付费。严禁受评方以外的第三方利用行政权力、垄断地位或其他手段,强制或变相强制受评方支付评价费。 十、一律不准信用评价机构简化评价程序。
违反上述任何一条立即取消信用评价资格,并在新闻媒体连续公告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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