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重申信用评价机构在开展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中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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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04-8-20 |
各信用评价机构:
为加强信用评价机构行业管理,根据市委、市政府对中介机构一律不准利用政府部门的影响,要求、强迫或变相强迫要求企业接受中介代理服务的要求,杭州市信用管理协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杭政办 [2003]15 号文件规定,重申有关规定如下:
1 、各信用评价机构对企业实施信用评价,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和杭政办 [2003]15 号文件的要求,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必须是经培训并考试合格专门人才。
2 、各信用评价机构一律不准聘用、借用本公司以外人员以任何合作的方式参与信用评价的联系和信用评价业务中介。
3 、各信用评价机构一律不准以政府机关、部门的名义要求企业参加信用评价,企业参加信用评价必须按照自愿的原则。
4 、各信用评价机构对企业实施信用评价,必需按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评价,一律不准作出主观评价或事先承诺信用等级。
5 、各信用评价机构对企业实施信用评价一律不准违犯法律规定和行业规定。
6 、加强行业管理,各信用评价机构一律不准随意降低评价费恶性竞争,以不正当手段争夺业务。
信用评价机构违犯以上任何一条规定,一经发现并核实后,立即取消该评价机构的从业资格,并在《杭州日报》头版上连续公告三天。
各信用评价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对企业信用评价的服务质量,确保我市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稳步、健康发展。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投诉电话: 85156848
杭州市信用管理协会
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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