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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04-10-23 |
杭州市公安局
杭州市经济委员会
杭州市信用管理协会
杭公保[2004]60号 各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区、县(市)计经局(经发局、经贸局),信用评价服务机构: 我市自1996年根据省综治委、省公安厅的工作部署,在全市企事业单位中开展了“创建治安安全单位”活动(以下简称“创安”活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综治牵头、公安主办、单位参与”的原则,综治、公安等部门通力合作,各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创安”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有力地维护了单位内部的政治、治安稳定,为创建“平安杭州”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为进一步巩固“创安”成果,推动“创安”活动的深入开展,根据《杭州市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和管理办法》(杭政办[2003]15号)第10条第5、第6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将“创安”活动的有关标准纳入我市信用评价机构对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价之中,为切实加强此项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加强协作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疏于内部的安全防范工作,给犯罪分子可趁之机,对社会治安环境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公安机关原有的行政管理模式不能适应当前形势需要。将“创安”活动纳入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价之中,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创公安工作,深化“创安”内涵的一个重大举措,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市打防控一体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单位要树立全局观念,主动参与,加强协作,促进企业安全防范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二、明确标准,规范操作 按照“简化程序、方便企业、力求实效”的原则,以“创安”活动的总体要求和具体标准,研究确定了七条针对性和操作性较强的治安状况检查标准,纳入到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中,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管辖分工,加强对申请信用企业内部治安状况的检查和审核,审核结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必须督促其落实整改,信用评价机构凭公安机关签署意见的《申请信用评价单位治安状况征询表》(见附件),对不符合单位内部治安状况检查标准的,不得给予相应信用等级的评价。 三、注重调研,强化服务 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善谋创新,注重调查研究,以企业信用评价为契机,走出一条有经文保特色的“创安”活动的可持续发展之路。在具体操作中,要倾听有关单位和企业的意见和要求,加强联系沟通,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解决企业信用评价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四、加强管理,提高质量 各信用评价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杭州市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和管理办法》、《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纪律》、《企业信用等级控制标准》,加强信用评价机构的行业自律管理,保证信用评价工作规范、有序,不断提高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申请信用评价单位治安状况征询表 二○○四年九月七日 主题词:经文保 创安 信用等级评价 治安标准 通知 抄送:市综治委,市政府办公厅,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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