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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信协[200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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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重申信用评价实行服务资格证及有关问题处理的通知 |
| 各信用评价服务中介机构: 我市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自2003年8月开展以来,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重视、支持和关注,为不断提高信用评级从业人员业务素质,规范信用评级机构的评价行为,保证信用评级工作质量,杭州市信用管理协会于2004年10月10日下发了《关于信用评价实行服务资格证的通知》(杭信协〔2004〕13号)。根据《关于信用评价实行服务资格证的通知》要求“目前已开展信用评价服务的六家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在2005年3月31日前达标、领证”。对这一规定仍有部分中介机构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有的中介机构参加考试没有一人合格,有的中介机构竟然无人参加考试,这种无视行业规范的行为、搞信用工作而又不认真学习信用知识的行为与从事信用服务应有的职业品质相距甚远,希望各信用评价服务中介机构的负责人应首先做诚实、守信,遵守行业规范,提高自身素质的带头人,做从业人员的表率,加强对本单位员工的培训、教育。只有不断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才能与信用工作相适应。协会在今后的工作中将不断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督促从业人员学习必备的业务知识,提高从业水平,树立行业形象。 对已开展信用评价服务的六家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没有在2005年3月31日前达标、领证的处理。根据《关于信用评价实行服务资格证的通知》要求“在2005年3月31日前达标、领证”,鉴于杭州市信用管理协会与各信用评价中介机构的协议有效期至2005年9月7日,为维护“协议书”的严肃性,未取得信用评价资格证书的中介机构,在协议有效期内可继续开展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信用评价报告截止日为2005年9月7日,在2005年9月7日后不再受理信用评价报告。根据协议和信用评价工作规范的要求,未取得信用评价资格证书的中介机构在2005年7月8日前可与受评企业签订评价协议,2005年7月8日后不得再与任何受评企业签订评价协议。不论何种原因,2005年7月8日以后的评价协议一律不再受理。未取得信用评价资格证书的中介机构在2005年7月8日后擅自与企业签订评价协议所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该中介机构承担,造成经济损失的在其保证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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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信用管理协会
二○○五年一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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