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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信协〔2006〕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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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企业信用等级控制标准》的通知 |
| 各信用评级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评价机构行为,提高信用评价质量,控制信用等级标准,杭州市信用管理协会现对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公布的《企业信用等级控制标准》进行调整,信用评价机构对受评客体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时,应掌握下列有关信用记录及定性指标控制标准: 有以下情形之一,信用等级不能为A级及以上 1、近三年内被有关行政机关处罚的 2、近三年法定代表人有违法行为被处罚的 3、近三年法定代表人有犯罪记录的 4、法定代表人被判刑出狱未满一周年的 5、最近年度工商年检非A级的 6、上年度亏损,评级日预测本年度扭亏无望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信用等级不能为AA级及以上 7、近二年有不良行为被有关部门记录的 8、近二年有主动违约行为的 9、近一年发生10万元以上侵财型案件或恶性案件的 10、近一年发生火灾或爆炸等治安事故的 11、近一年内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 12、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的 13、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职责不明确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信用等级不能为AAA级 14、评级日上月末资产负债率高于90%的 15、销售收入(营业收入)急剧下降达70%以上的 16、利润总额急剧下降达70%以上的 17、净资产等于或小于注册资本的 18、有关部门规定必须强制认证而未通过的 19、近三年有不正当竞争行为而被曝光的 20、近三年有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侵权责任事件的 21、近三年有逾期贷款并欠息的 22、近三年签发过空头支票的 23、近三年发生过汇票到期无款支付的 24、近三年发生过信用证到期无款支付的 25、近三年发生过托收延付、无理拒付的 26、注册不满二周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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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信用管理协会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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