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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04-9-10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社会信用建设,完善信用体系,规范信用中介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名称:杭州市信用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Hangzhou Association of Credit Management,英文缩写:HACM。 第三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全市信用中介机构、信用企业及相关组织自愿发起组建的群众性、非营利性自律的社会组织,经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会宗旨:培育信用资源,倡导诚信建设。以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按照国际行业管理惯例,实行自我规范、自我完善,会员权利平等、资源共享;努力促进我市的信用建设为宗旨。 第五条 本会任务:推进和完善社会信用制度建设,逐步规范企业信用行为,实行行业自律;组织信用评价及其配套服务,建立信用信息交流平台;培训信用行业从业人员;贯彻政府政策意图,促进杭州经济持续发展。 第六条 本会接受杭州市经济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接受杭州市民间组织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杭州市体育场路40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对全市信用体系建设进行业务指导;经有关部门同意开展国内外行业交流及人才培训、咨询服务等。 一、组织全市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二、提供与信用有关的社会服务; 三、为会员单位开展业务提供推介服务; 四、为会员单位提供政策法规、信用管理、国际合作等信息咨询服务; 五、为会员单位提供经营管理、项目论证、培训、考察等配套服务; 五、组织开展信用评价中介机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及企业合作与发展的学术研讨及经验交流活动; 六、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发布专业信息、提供信用证明、制定行业标准及规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工作; 七、承办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事项及有关行业发展的其它服务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包括: 1、信用评价机构及其他信用服务机构、担保机构、法律服务、金融机构、典当机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产权交易、公证鉴定、创业辅导等各类社会化中介组织; 2、与信用体系相关的各类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社会团体; 3、依法登记注册,具备法人资格信用优质的企业。 以上各类信用中介及与信用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经济组织,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均可申请入会,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表参加成为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发生变化,须由会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本会秘书处备案,办理变更或退会手续。 二、个人会员包括: 信用从业人员、企业经营和管理、财务、会计、审计、金融、法律及其相关的理论及实际工作者。 第十条 本会会员条件: 一、 团体会员的条件: 1、拥护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2、承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接受本会对会员信用的监督管理; 3、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4、社会化服务组织具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有较高水平的预防控制风险能力,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连续二年无重大经济、民事纠纷; 5、科研、教学和社团组织在其本行业、本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学术或业务影响。 二、个人会员的条件: 1、符合团体会员第1、2、3条; 2、热心信用建设及相关事业; 3、有较深厚的理论基础或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4、较强的协调组织能力。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认缴入会费用; 四、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推介及提供的信息、资料、培训和咨询方面的服务; 四、向本会咨询信用及相关业务的有关情况; 五、向本会反映、举报与信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六、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其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保守本会秘密; 六、向本会提供信息。 第十四条 会员申请入会须按规定办理手续,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交纳会费或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具体办理会员入会及退会手续。 第十五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不遵守本会章程或有违法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团体会员如破产,视为自动取消会员资格。如被另一方企业兼并,被兼并方的会员资格自动取消,另一方可申请入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十七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讨论决定本会的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一、理事会提议; 二、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共同提议。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协会工作,对外代表协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入会、退会、除名等事项;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本业务领域内学有所长,或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连选连任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费; 二、会员及有关单位、个人的资助、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3年5月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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