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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起点建设中国信用体系
信用杭州 www.hz.ccn86.com 发布日期: 2004-11-1
  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借鉴美国等经济发达国家建立信用体系的经验和教训,加快建立我国的信用体系,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加快立法  
  目前我国在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要把信用体系建立起来,最急迫的是抓紧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立法的核心应突出界定好三个关系:
  一是界定好政府行政公开与保护国家经济安全的界限。建议原则上所有政府信息都要公开,涉及国家机密的例外;政府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任何人可以平等地获得信息;政府对拒绝提供的信息负有举证责任,同时提供拒绝的理由;政府机关拒绝提供信息时,申请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司法救济等。并且明确国家秘密的范畴和范围,国家秘密不能实行信息公开。划清这个界限,不仅是建立信用体系的要求,也是我国建立符合世贸组织规则要求的政府管理体制的要求,因此是当前最重要的立法。
  二是界定好商业秘密与公开信用信息的界限。 
  三是界定好消费者个人隐私与公开信用信息的界限。
  建议在信用立法上分清轻重缓急,在近一、二年内首先出台《信用信息公开法》、《商业秘密法》、《隐私权法》、《消费信用保护法》、《商用信用报告法》和《个人破产法》,抓紧修改《统计法》、《档案法》、《商业银行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破产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也应着手制定。
  加快培育信用市场主体
  这是我国能否尽快建立信用体系的关键。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建议采取三种模式:
  一是积极培育与国际接轨的大型信用评级公司。对已经取得信用评级资格、积累了一定经验、有良好信用的评级公司,为他们加快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政府有关部门的信用信息可以首先对这些企业开放,同时给予信贷、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帮助这些企业建立信息加工处理能力较强的商用数据库,提高信用评级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是抓紧建立消费者信用评级服务企业。可以采取政府引导推动,委托公司经营,条件成熟后企业与政府完全分离,实行市场化、商业化运作。鉴于我国还没有建立保护消费者隐私的法律,目前消费者信用服务企业的市场准入的门槛应比较高,每个省不宜超过2家,经过几年的发展,全国大型消费者信用服务公司不应超过10家。
  三是加快建立企业信用调查评级公司。这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关键环节。建议从整合行政资源入手,把工商、税务、质检、海关、贸易、交通、银行、证券、保险、公安、法院、质检、药监、环保等方面有关企业信用的信息和数据作为重要信用资源,国家投资建立数据库,把各方面的数据集中起来,以此作为信用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同时,按照建立信用服务企业的市场准入要求,加快培育从事企业信用调查评级服务的公司,条件成熟后有偿向公司转让数据库或数据资料。
  在发展我国信用服务企业的同时,也要注重引进先进的经营理念、先进的评级技术和专门人才。对国外著名信用服务企业的开放应采取三种方式:一种是在中国已经开展业务的企业,在开放数据和信息等方面应与国内信用服务公司一视同仁,鼓励他们在中国创业;二是对准备进入中国市场的大型评级公司,可以逐步开放信用服务市场,鼓励中国信用服务企业与他们合资、合作,积极引进这些公司成熟的评级技术和先进的经营理念;三是对消费者信用服务企业,暂时还不具备外资进入的市场条件,建议由中国自己的企业做,但应参照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
  加快建立对失信者的惩戒机制
  实行市场退出制度。首先建立对从事信用服务企业的惩戒机制。要明确行业规则,提高行业自律能力。对那些不遵守行业操守、自身就不守信用的企业,出现失信行为要承担无限责任,决不能把信用服务搞乱。明确对失信者惩戒的政府主管部门。建议参照美国的做法,对失信惩戒的政府主管部门分两类,一类金融系统的主管部门,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一类是非金融系统的主管部门,包括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监局和国家药品监督局。
  建立与失信惩戒相适应的司法配合体系。如社区义务劳动、社区矫正、罚款、监狱各类短刑等,使失信者付出各种形式的足以抵补社会危害的代价。
  加快引导和培育市场对信用产品的需求
  这是建立现代信用体系的市场基础,引导需求、创造需求是十分紧迫的任务。 
  政府立法、行业组织立行规来引导全社会对信用评级的需求。目前除了对发行企业债券有评级要求外,还没有明确规定,创造信用需求的市场环境,首先要创造法律条件,使信用评级结果的运用成为经济活动中必不可少的环节。
  加大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制度的普及教育。建议在高等学校开设信用服务专业,政府和企业加大培训的力度,党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首先要了解这方面的基础知识。(陈文玲)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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